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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操作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4 浏览量:725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之后,海关完成各项审核工作(包括审单中心和接单现场的单证审核、单货核对、货物验估等),已经确定了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时,再填发税款缴款书。特别是对一些只有通过查验(验估)核实之后才能准确确定其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的货物,原则上应“先查验(验估),后计税”。
考虑到海关实行风险管理,有可能在任何一个环节进行布控,因而不排除存在海关已经打印税单,在最后放行环节布控的查验中发现问题而需要修改报关单和税单的情况,因此,《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海关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并确定了应征收的税款后,应当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考虑到各关业务量的大小差异较大,且海关现场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简单地统一规定一个时限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各海关的实际情况,也不能保证各海关现场都能在规定时限内打印出税单,因此规定了“及时”这个相对比较模糊的字眼。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应掌握在完成海关全部审核工作并确定了应征税款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发税款缴款书。
考虑到海关实行各种便利、便捷通关措施,以及对一些特殊的货物给予特别规定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海关先打印税单。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确有明确规定;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不会因国家(或海关总署)调整而发生变化;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数量等已经基本确定。
税款缴款书的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 关税计征的方法
· 关税的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