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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滞纳金的计算与缴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4   浏览量:719  
  


  滞纳金是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由于不能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滞纳金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计算公式: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 关税缴纳的期限、地点与核注

·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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