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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款的延期缴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4   浏览量:722  
  


  《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能力,当事人对某类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当事人仍不能避免某类情况的发生亦无法克服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情况,通常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社会问题),而不包括特定人的行为。对于火灾等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决定对某类进口货物(或者出口货物)减免进口关税和(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出口关税),政策已经公布,实施日期也已明确,但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尚未确定,海关还无法按政策规定操作。二是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口货物(或者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实施日期也已明确。如果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且必须履行合同,并即将进口(或者出口),但暂时难以筹措资金按时缴纳税款。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纳税义务人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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