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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具体方式与基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4   浏览量:754  
  


  海关税收保全措施是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转移、藏匿应税货物等可能导致税款落空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使税款征收处于相对可控和安全的状态,督促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或为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创造条件。

  一、适用条件

  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的迹象;二是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但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三是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二、具体方式

  海关应当依次采用以下两种税收保全方式: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情形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纳税义务人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身不可分割,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扣留的,被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可以高于应纳税款。

  三、基本程序与后续处理

  (一)暂停支付存款。

  (1)海关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通知书》,列明暂停支付的款项和期限。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告知书》。

  (2)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解除对纳税义务人相应存款实施的暂停支付措施。海关还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3)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告知书》。

  (二)暂扣货物或财产。

  (1)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留通知书》,并随附扣留清单。

  扣留清单应当列明被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当场无法确定的,应当尽可能完整地描述其外在特征。扣留清单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2)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解除扣留措施,并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随附发还清单,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发还清单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3)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抵缴税款通知书》,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应当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

  四、其他规定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依照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抗拒、阻碍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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