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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监管年限及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9   浏览量:752  
  


  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关税减免,通常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如鼓励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农业生产等等。特定减免税受到企业的性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区和进出口货物用途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这是特定减免税与法定减免税的重要区别。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所谓“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国家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只能在这一专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保税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等。“特定企业”是指国家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由这些规定的企业使用。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可以有条件地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特定用途”是指货物用于国家规定的用途。例如,残疾人康复用的训练设备等。

  《海关法》对特定减免税政策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对特定减免税做出具体规定。

  二、监管年限及要求

  由于特定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给予的关税特殊优惠或者照顾,为了确保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这些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通关后,仍应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仍是海关监管货物。

  (1)特定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年限为:①船舶、飞机:8年;②机动车辆:6年;③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海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对核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建立监管档案,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2)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且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3)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届时,纳税义务人无需补缴税款,可以随意处置该货物。

  考虑到部分货物(如汽车等)只有取得解除监管证明,企业才能办理转让等其他后续手续,因此《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凭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且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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