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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税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9 浏览量:734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
临时减免税与特定减免税一样,《海关法》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范围和具体办法,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批准《海关法》规定以外的关税减免。
应当注意的是,减免税与《海关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暂时免纳关税不同。暂时免纳关税是针对部分暂时进出口货物和保税货物两类货物而言的;暂时免纳关税的前提是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后才被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只是临时不缴纳关税,暂时免纳关税的货物终可能不征收关税,也可能被征关税。例如,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可以享受不征收关税的待遇;但是,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留在境内的,除须经海关批准延期外,海关自第7个月起征收关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
· 关税减免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