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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2   浏览量:814  
  


  一、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是指在办结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等海关手续前,当事人向海关提供与应纳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海关提前放行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内地往来港澳货物运输,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或者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等特定业务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或者税收风险大小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三、税收保全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

  (1)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2)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3)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上述规定。

  五、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适用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海关事务担保一般适用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下关税的交纳与责任承担

· 报关企业、海关监管保管义务人在纳税环节的责任

·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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