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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与性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2 浏览量:735
所谓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保证函等担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的措施,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同时,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交单证、补缴税款、按规定复出(进)口等义务。
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如下:
(1)履行性。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当事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性质。
(2)惩罚性。若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3)补偿性。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缴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是通知银行扣缴税款,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补偿进出口税的收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