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报关企业、海关监管保管义务人在纳税环节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1   浏览量:784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了报关企业、海关监管保管义务人在纳税环节的责任:

  (1)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2)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 关税退还的范围、时限、程序与相关要求

· 关税的补征与追征

·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原则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8071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