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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海关监管保管义务人在纳税环节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1 浏览量:784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了报关企业、海关监管保管义务人在纳税环节的责任:
(1)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2)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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