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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的免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2   浏览量:777  
  


  《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条 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与性质

· 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下关税的交纳与责任承担

· 报关企业、海关监管保管义务人在纳税环节的责任

· 邮运进出境物品的投递或者交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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