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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总担保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2 浏览量:780
为了使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相对稳定且业务频繁的企业免于反复办理担保,《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提供总担保后,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同时规定,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 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下关税的交纳与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