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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2 浏览量:859
一、担保人的资格
《海关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1)担保人要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基本要求。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即使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也可称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为担保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公民既包括自然人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如其他有关法律对担保人资格已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则这种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就不能作为担保人。如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则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根据担保个案的不同情况,其责任范围也有区别。比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未缴纳关税前将货物提取,事后又不办理关税缴纳手续的,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按照承诺将所提供的担保抵作税款的责任。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所谓担保期限是指始于担保生效终于担保消灭的时间阶段,由于履行海关义务都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时间要求,因此为履行海关义务所提供的担保自然也不应当是无期限的,担保人仅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鉴于法律规定可适用担保的范围内所涉及的事项千差万别,不可能对此统一规定,因而担保期间主要由海关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来规定。同时由于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海关义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履行期没有届满时,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解除。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承诺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 海关处理声明放弃、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等进出境物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