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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2   浏览量:792  
  


  《海关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海关事务担保方式分为四种: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能拒收。可自由兑换货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存单是指存储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个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担保银行的范畴。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可由中国国际商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览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也就是说除前述几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外,还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 海关事务总担保

· 海关事务担保的免除

·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自用物品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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