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9   浏览量:767  
  


  海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进行海关行政执法,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以维护国家利益。根据海关执法的特点,《海关法》第七十二条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详细列举了十项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4)索取、收受贿赂;(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7)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8)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9)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10)其他违法行为。

  按照《海关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关查验损坏货物、物品的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和赔偿程序

·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 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9508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