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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3   浏览量:958  
  


  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即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合同关系,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由于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因此也称免责的债务承担。凡是全部转移债务的,是全部的免责债务承担;凡是部分转移债务的的,是部分的免责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转移债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1)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转移债务的情形下,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因在于,债务的履行涉及履行能力问题,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可能会造成债权难以实现,而且债务作为一种义务,债务人是必须履行的,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有必要经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同意的方式与催告。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默示的方式原则上不能作为同意的形式。如果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其已将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并请求履行的,可以推定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人作出债务转让通知后债权人未作答复,且根据客观情况不能推定其已经同意的,债务人可以设定一个合理期限,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人部分转移债务的情况下,也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此外,债务人部分转移债务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加入债务有着根本的不同。债务部分转移后,就转移部分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义务,这部分债务由第三人来履行。但第三人加入债务,原债务人仍要承担全部的履行义务,只是增加一个人来共同履行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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