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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成立及定金数额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2   浏览量:605  
  


  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可分为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

  定金基于定金合同产生,因而定金的成立是指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定金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定金为特别生效要件。因此,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均以货币交付,且定金的数额以合同标的额的比例作为根据。其具体规则是:

  (1)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数额。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之所以限定定金数额,一方面,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若约定过高,则有可能出现占优势一方引诱对方违约的情形。

  例如,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主合同标的额的30%的,当事人双方因定金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依照约定的数额承担定金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仅就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定金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其他10%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按照合同标的额的30%承担定金罚则,法律亦不应当予以禁止。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即在法定定金数额上限以内,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作为定金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损失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

· 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可并用损害赔偿的规定

· 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 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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