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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3   浏览量:756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地震、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一般原则,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则对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适用的有关问题规定了相关规则。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抗力引起相关法律效果的核心。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并不一定全部免除责任,而是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原因的,部分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原因的,全部免除责任。

  2.债务人须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证据证明。首先,当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尽管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但是很难就相对方未能及时减损导致的扩大损失免责。其次,债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不充分的,则可能导致不可抗力规则不被适用。

  3.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情形。这类情形主要包括: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即如果当事人延迟履行,致使原本可以正常履行的合同在延迟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违约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这是因为,应当归责于当事人的迟延履行,自然应当归属于债务人的风险范围,所以其应对迟延的后果承担广泛的责任。

  (2)对于金钱债务,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与其他债的关系不同,金钱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只可能发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即使发生不可抗力,债务人仍应当按照债的要求履行其债务。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3)法律规定不能免责的其他情形。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即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免除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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