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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2   浏览量:738  
  


  受领迟延,也叫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供的履行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违约行为。构成受领迟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存在。债的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当然不会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的问题。

  (2)债的性质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义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力才能完成。债务的履行因债务内容的给付性质不同,有时无须债权人协助配合,仅债务人单方即可完成债务的履行,如不作为债务。而大部分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配合协助才能完成履行,如债务人须等待债权人指示或提供合同约定的物料后方可作业;给付结束后的协助,如债权人需对债务提交的货物予以验收或指明装卸的地址,以助债务人完整地履行给付。

  (3)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债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会导致受领迟延。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提供,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给付,但是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理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提供给付的,债权人不予受领或不能受领的,构成受领迟延。

  (4)债务人依合同约定提供了适当给付。如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比如给付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给付的方式等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不会构成债权人受领迟延。

  (5)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不能。后者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和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是债权人不为受领或者协助的消极状态,是否基于债权人的主观意思,在所不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产生两个法律效果:

  (1)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一般包括保管费、提存费用、货物往返运送费用、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路费、通知费用、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等。

  (2)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 定金的效力与定金罚则的适用

· 定金合同的成立及定金数额的规定

· 违约金的调整

· 约定抵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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