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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0   浏览量: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对以下两种情形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

  (2)当事人一方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

  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此类合同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涉及公共秩序。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足以保护其民事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采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所订立技术合同的法律责任

·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

· 技术成果人身权的规定

·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的责任及免责事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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