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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赔偿损失的计算与技术成果权益归属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0   浏览量:489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处理,不能简单地适用返还原则,除了技术载体和金钱可以像一般财产予以返还之外,要特别注意对停止使用技术和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形式的同时适用;在因技术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需要按照折价补偿的办法处理;同时由于技术实施或者被公开的不可逆转性,更需要注意通过赔偿损失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技术合同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包括如何计算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技术合同的无过错的技术提供方的损失和履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技术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两个方面。

  (1)在无过错的技术提供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即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均视为其损失;在无过错的技术提供方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的情况下,其损失也应当限定为仅就已履行部分依约定应当收取的价款、使用费、报酬。

  这里的技术提供方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

  (2)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所谓“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应当理解为在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情况下,通常应当将技术成果判归其完成人,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判归对方或由双方共享。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这种技术成果多为阶段性技术成果,其实施往往还要依赖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后续开发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技术服务,从有利于实现技术价值的角度出发,应当判归完成人。同时,这也符合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一般判断原则。当然,在一些极个别案件中,根据公平原则,由对方当事人享有或者双方共享会更有利于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判归对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共享,特别是在一些委托开发合同中,订约目的本来就是委托人希望获得并实施有关技术。但是技术成果判归对方的,应当给予完成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解决成果权和获益的归属问题,至于合同对方利益的平衡与保护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得到体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 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技术合同的效力

·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所订立技术合同的法律责任

·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

·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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