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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555  
  


  在中介合同中只有中介人的中介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中介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中介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中介合同的目的,中介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中介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虽然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因为中介人在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过程中,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支出的交通费等。这里所称的报酬和费用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中介合同中涉及的一笔款项,是中介人服务成果的对价;后者不是中介人服务成果的对价,其属于在促使合同订立的活动过程中支出的一些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中介人的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

· 中介合同的概念

·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 委托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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