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3   浏览量:807  
  


  这里所称“数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个别存在的物的集合体,它们虽为同一合同的标的物,但其之间并非紧密不可分,各自未丧失其经济上的独立性。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标的物为数物,有的物符合约定,有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合同解除权:

  (1)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例如购买大米、面粉若干,大米符合约定,面粉不符合约定,可以就面粉的买卖部分予以解除,大米部分的买卖不能解除。

  (2)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例如,买卖标的物是古对联一副,其中一联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显然只就该一联解除,就失去了悬挂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允许整个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定

·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时的处理规定

· 买受人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及适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314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