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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3   浏览量:696  
  


  在会计监督中发现的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现象,这是不正常的,因为在会计法中是要求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的,如果出现这种或者那种不相符的情况,则要依法进行处理,尤其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负有特定的责任。因此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对于所发现的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当遵循以下的规则处理:

  (1)对这种不相符的情况应当作出处理,比如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增减变动不相对应,就需要以实物的实存数与账簿记录相核对,找出不相符的原因,合理调整账面。

  (2)处理的根据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就是对上述不相符的情况,依据统一的会计制度查清原因并进行调整,使会计账簿记录真实、可靠。

  (3)依照职权进行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属于是自己职权范围内应当作出处理的情况,就应及时处理,清除账簿记录中不正常的现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以下列方式确定:一是由法律规定;二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出规定;三是在一些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具体确定;四是由各个单位自行决定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定的职权。所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负起责任,作出处理。

  (4)属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及时处理的,则应将发现的上述不相符的情况,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因为发生的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的情况,有些是工作差错,管理质量不高,前后环节不衔接等原因造成的,有些还可能与贪污、盗窃、工作失职有关,因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责任对其作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其基本要求

·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行为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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