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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设置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5   浏览量:733  
  


  (1)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原则。单位设置会计机构要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具体决定。有三种办法:一是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是确实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还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人员配备的原则。一个单位,不论是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都要有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工作人员并要有至少一位负责人。在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对会计机构的行政和业务负责。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应当在熟悉会计业务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并按规定的程序任免。单位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任命或聘用会计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单位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的管理,明确会计岗位设置及各自的职责范围。

  (3)总会计师设置的原则。会计法规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搞好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大、中型企业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所谓国有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全部资本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的企业,企业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其资本金和全部资产的所有权都归国家。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指的是相当数量的股权集中在国家手中或者国家在该企业股权份额不是那么大,但是能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支配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控股地位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中,持有能占控股地位的股权,通常视公司持股人数和持股数来确定,在一个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国有资产所控股份超过半数即为控股,而在一个有5个以上股东或有社会公众持股的公司,国有资产超过一定数额能达到控股的目的,即可认为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通常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支配地位,大、中型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业务量等方面较大的企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会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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