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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0   浏览量:744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贴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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