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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6 浏览量:1239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会计稽核工作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制度,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会计稽核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保证。一些单位存在的会计数据失真、账目不清、会计核算混乱等问题,都与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有关。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只要是会计法调整范围内的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内设置会计人员,都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或审核,并使该项制度程序化和逐步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