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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0   浏览量:780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本质是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析和检查,为经济管理、经营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涉及很多领域和行业,在不同的领域和行业,其作用和要求也不一样。因此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此外,根据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除财政部门外,还应当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那么,当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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