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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检举的部门违反规定泄露检举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0   浏览量:752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是各单位和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是会计法和社会公德所提倡和鼓励的,这有利于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查处会计违法行为。同时,认真、及时处理各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受理检举的部门即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故意不理不问、拖延塞责,并负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以避免损害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受理检举的部门违反规定,泄露检举秘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 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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