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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045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叠加,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部分地区集体劳动争议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专门规范了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其中,符合简易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2.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4.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5.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6.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 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规则

·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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