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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及制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011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是仲裁书的开头部分,应当写明:(1)制作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以及文书名称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年号及仲裁书编号。(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果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等有关信息。

  二、正文。

  正文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

  (1)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

  (2)争议事实,即争议发生的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等。

  (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

  (4)裁决结果,即仲裁书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决定。

  三、尾部。

  尾部是裁决书的结尾部分,应由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写明裁决日期。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劳动争议案件简易处理程序的适用

· 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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