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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5   浏览量:925  
  

  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律师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在诉讼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不受公诉人意志左右,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其责任是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和法律”,是指要实事求是,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辩护的依据。这是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和根据。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法律。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即辩护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和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材料,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刑法判决无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和证据,如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并根据掌握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既可以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也可以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

  (3)辩护律师辩护的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义务。“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性的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明确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应当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发现有办案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当依法提出意见或者代理申诉、控告。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从辩护律师的职责或者执业要求角度,主要是相对于其委托人或法律援助对象而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只要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工作,主要是对犯罪指控和人民检察院、自诉人的举证进行辩解和反驳,并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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