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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终止与拒绝委托的法律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6   浏览量:930  
  

  代理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其中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律师根据委托为委托人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承办相应法律事务,是律师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合同,将某事项委托律师办理,律师接受委托,则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委托代理期间,如果发生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情形,则委托代理终止。在委托人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作为授权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律师则居于从属地位,律师的代理权属于从属和派生性的权利。如果委托人主动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法》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规定了委托人的拒绝委托权,即无论是办理诉讼法律事务还是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诉讼法律事务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无论何种原因,委托人依法都有权随时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委托人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的,其与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终止。

  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如果出现如下法定情形,律师则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一,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如委托人委托律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为其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等等。第二,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如委托人让律师办“关系案”、“金钱案”,等等。第三,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代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基础是充分了解委托事务的事实情况。如果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将无法开展工作,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另外,《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律师对于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对于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如果律师认为对本案的正确处理有重要影响,可以动员、说服委托人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委托人不接受律师劝告执意隐瞒的,律师也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一规定赋予律师有条件的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依法拒绝辩护、代理,这是导致委托人与律师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另一种可能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果遇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履行职责的,也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例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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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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