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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842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是,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游法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如果旅行社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对旅行社“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一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外,对于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还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属于暂时性的能力罚,即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业务;整顿结束以后,仍然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剥夺经营资格的能力罚,即一旦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就失去了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资格。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4)对有关人员处以罚款。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行为的处罚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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