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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1170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是,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游法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在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时,应当做到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旅游者。否则,即可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对旅行社“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一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外,对于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还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属于暂时性的能力罚,即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业务;整顿结束以后,仍然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剥夺经营资格的能力罚,即一旦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就失去了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资格。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4)对有关人员处以罚款。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行为的处罚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 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行为的处罚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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