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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立案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667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不直接实行登记立案制,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对于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登记受理。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六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