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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中止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596  
  

  启动再审程序时,原审裁判已经生效,因此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会涉及到原裁判或者调解书的执行问题(原审驳回起诉或驳回上诉的裁定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律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可以防止因继续执行原错误的判决而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损害,而且有些判决执行后无法恢复或损失极大,比如拆除房屋、拍卖企业财产等;另一方面,又可防止因仓促撤销原判决而造成被动局面,因为此时虽已发现了原判决的错误,但在未重新进行审判之前还不能确定,只有将案件重新审判完结后,才能断定是否应当撤销原判决,而且原审判决属于已经生效的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变更或撤销。所以法律规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此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弱势地位,是在生活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申请执行的,如等到法院再审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因此可以不中止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在法院决定再审前,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再审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即是否中止执行依然需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3)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及一般规则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立案受理

· 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处理

·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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