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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审查中多方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及申请鉴定、勘验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753  
  

  1.多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1)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各方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一并审查;

  (2)多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审查期限重新起算,即自审查再审期间内法院收到最后提起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时起算;

  (3)合并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为“一案一裁”,只要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即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事由均不成立的即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的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其原因在于,再审申请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定事由是否成立,且要求的释明度和证明度都不必等同于本案审理。如果允许当事人穷尽一切证明手段,不仅审查程序可能变得十分拖沓冗长,而且此后的本案再审阶段还会失去实质意义。但是,法律和《民诉法解释》并未禁止审查期间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故法院确有必要对基本事实作审查判断的,其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不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进行鉴定或者勘验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在原审时已经提出过鉴定申请而原审法院未予理睬,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原审时未曾提出过鉴定申请而在再审申请期间提出。一般认为,上述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鉴于再审期间的委托鉴定与勘验已被禁止,对于前者,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即以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予调查收集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当事人主张的该事由成立的,应裁定再审,并在再审审理期间进行鉴定;对于后者,当事人在原审中应申请鉴定而未申请,应视为其对本应在原审中行使的权利予以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故可依据本条规定驳回其委托鉴定的申请。

  3.准予撤回再审申请与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何种情况下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可借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一审期间撤诉的规定以及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原因在于,当事人在审查阶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表明同意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等于放弃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接受的仍是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过多干涉。

  在审查程序中,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情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向再审申请人发出了询问传票且再审申请人收到了传票;二是再审申请人拒不接受询问;三是申请再审人没有正当理由。

  为平衡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申请再审权和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7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即除外情形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立案受理

· 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处理

·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

· 申请再审案件的主体范围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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