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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7   浏览量:360  
  

  (1)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仍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类型,故简易程序中的简化审理方式和相关期限的规定均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规则和裁判文书。同时,有必要强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前准备工作,充分释明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积极推行要素式审理,合并庭审相关程序环节,努力实现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有效提升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2)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最长为三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

·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的材料

· 简易程序的举证与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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