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涉外民事诉讼不便管辖原则及其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501  
  

  不便管辖原则是指享有管辖权的本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另一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为便利及公正,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或有条件地中止本国管辖权的制度。不便管辖原则也称不方便法院原则或非方便法院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适用不便管辖原则,应注意两个问题:⑴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我国法院对案件本身享有管辖权;⑵上述规定的六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我国法院才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手续

· 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认证规定

·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34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