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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竞合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398
诉讼竞合又称一事两诉、平行诉讼,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通常指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同时或先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基于各国都设法扩大本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导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国际民事诉讼法现今对国际诉讼竞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统一的全球性公约,以及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提起多重诉讼等原因,国际诉讼竞合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若不能合理规制国际诉讼竞合,不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到影响,更会浪费各国的司法资源,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带来许多难题,并影响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诉讼竞合,但是《民诉法解释》第531条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⑴在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对同一争议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⑵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确认诉讼竞合原则的同时,《民诉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也同时再次重申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