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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2   浏览量:441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由于书证是记载特定内容的文书,无法以其他物品替代,在书证控制人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提交书证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无法以直接强制的方法使其提出书证,故通常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通过对书证控制人课以诉讼法上的后果,以促使其尽可能提出书证。这种后果体现为,在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对于恶意损毁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情形,由于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在证据法上也应令其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3)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 藏、转 移、变 卖、毁 损 已 被 查 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 “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与处理

· “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与申请条件

· 民事诉讼勘验现场的规定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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