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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2   浏览量:444  
  


  1.质证程序的步骤。质证程序大体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出示证据。即由当事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材料。出示的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当质询的对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应当以出示原物、原件为原则。即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尽量使用原件、原物的规则,只有在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提交复制件、复制品。所谓“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所谓“原物”是指物证本身。书证和物证是民事诉讼中使用最多的证据,为保证书证和物证的真实性,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复制件或复制品是指按照原件或原物的特征,借助一定的手段,重新塑造一个和原件或原物相同的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可以提交复制件、复制品: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该种情形须经人民法院准许,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

  第二种情形,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是无法实现的,因而可以提交复制件或复制品。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或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即需要经过一次再证明的过程。这里的所说的原件或原物应当是指在其灭失以前,曾经被公证、鉴定等法定职能部门、机构作过详细记录,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制所获得的证据。

  (2)证据说明。即由提出证据的当事人对证据来源、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

  (3)质询和辩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按照“自认免质”的原则,双方不再对证据进行质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对方出示的证据,则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就异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辩驳。

  2.质证的主体顺序。质证应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引导质证的顺序。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欲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再由被告、第三人认可或者提出质询或者抗辩,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原告对被告、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可再予解释、说明。

  (2)由被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说明,再由原告、第三人认可或者提出质询,被告针对原告、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回答。

  (3)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并作出说明,再由原告、被告认可或者提出质询,第三人回答疑问。

  最后各方当事人可就各自的证据,相互之间进行辩论。

  3.质证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质证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制度,所以,大多数案件的庭审都是公开的。但有些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公开质证将可能对国家、社会、企业及个人造成严重损害。虽然公开审判和质证是诉讼公正的保障和体现,但这一原则的适用不能损害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将会使这一原则的适用失去正当性。所以,涉及以上案件的审理时,其证据的质证的活动应当不公开进行。

  应当注意的是,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对于不公开质证的案件,其证据材料也必须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质证,以保证审判的正当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官应在法庭上进行说明,即对证据来源、调查收集过程、证据的内容等进行客观的说明,然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进行质证。

  第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说明证据来源、调查收集过程、证明事项等,然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因此,严格意义说,此时当事人的意见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只是对证据本身发表意见,而不能与法官进行质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范围

· “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与处理

· 鉴定的启动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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