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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辩论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577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主张,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来明辨是非,从而作出裁判的一项诉讼准则。

  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的辩论权,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诉讼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地参与诉讼,向法庭充分阐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辩论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并且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其集中表达阶段。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时开始,当事人就有权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直到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行使辩论权。辩论原则不仅在一审程序中适用,而且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同样适用。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程序的辩论以程序法为依据,如当事人是否合格,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了代理权,对方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的规定。实体的辩论以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如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否缺乏要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律关系的消灭是否存在法律可确认的客观事实。

  (3)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言词的,可以是书面的。

  言词辩论主要是法庭上的辩论,在法庭上可以展开直接的、及时的、全面和充分的辩论。书面形式的辩论,从起诉状与答辩状开始,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法院裁判之前,都可以书面材料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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