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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纠纷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576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侵权诉讼管辖的主要问题,是确定侵权行为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在同一地点,此时,侵权行为地容易确定。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将产生困难。为了便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这里所说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对于侵权行为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不在同一地的侵权案件,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另外,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在理解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时,还应当注意涉及与铁路运输有关以及海事运输有关的侵权案件,应当分别由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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