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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596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与普通的侵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是涉及产品的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多个环节,案件的管辖相对要复杂一些。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除按照一般侵权管辖的原则来确定外,还应当考虑方便案件审理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其他地点作为管辖的选择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有四个地方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选择地:被告住所地、产品生产地、产品销售地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地。

  在实践中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时,主要有三点困难:一是某一产品可能存在多个零部件由多个地方生产,然后在某一地组装成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产品的生产地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消费者购买的是成品而并非某个零部件或半成品,所以,只能以该产品进入最后生产工序的地点作为产品的生产地比较合适。二是某一产品可能在多个地方都有销售,而作为管辖法院确定标准的销售地,只能以发生侵权案件的该项产品的实际销售地为准。三是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否也同样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呢?法律并未对此作专门说明,所以,关于一般侵权管辖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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