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697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同一或同类的诉讼标的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已确定,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的诉讼。

  一、适用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有同一或同类的诉讼标的,或者说有共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也就是说,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这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实体法律关系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有同一诉讼标的的,那么实际上就是同一实体法律关系的众多当事人一方,因而其人数也必然是确定的。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那么人数是否确定,都有可能。

  3.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数上是确定的。与此相联系,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也一般表现为相对集中。这里所说的“确定”,应当是指共同诉讼人基本情况的确定,而不仅仅是共同诉讼人人数的确定。例如,共同诉讼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推选的代表人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必须推选他们之中的人作代表进行诉讼,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即诉讼代表人只能从一方共同诉讼人中产生,与被代表的一方全体成员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选为诉讼代表人。此外,诉讼代表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诉讼能力。

  三、诉讼代表人的权利

  推选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表一旦产生,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这里讲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凡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包括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代表人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为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不愿推选代表而想亲自诉讼,也应当允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普通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 普通的共同诉讼

· 必要的共同诉讼

· 共同诉讼的概念及种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1225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