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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602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候也会直接或间接牵涉到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所谓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是指对他人之间所争议的权利自己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主张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于被告主张所享有的权利。所谓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他人之间的诉讼一方败诉后,他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理解第三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三人是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3)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就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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