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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247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在新形势下通过转让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价值的需求比较迫切,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实际做法不一,出现违规变更追加或者该变不变、该追不追的情况,既不利于有效打击规避执行、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变更、追加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其中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变更、追加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原则。

  (1)法定原则。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体制机制,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2)申请原则。变更追加当事人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追加,而应奉行申请主义原则,须有申请才有变更追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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