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第2—9条),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自然人死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执行人死亡或失踪引起的变更、追加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有权申请法院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申请法院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离婚分割债权引起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权利,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全部分割给了配偶,则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如果部分分割给了配偶,则配偶可以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引起的变更、追加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引起的变更、追加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六、机关法人被撤销引起的变更、追加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七、债权转让引起的变更、追加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引起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有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要求转让必须是依法转让,就是法院在变更申请人时要做一定的审查,看看是不是有违法情形,是不是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个限制,要求转让方、原来的债权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已经取得了债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