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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注销企业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135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作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引发的变更追加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引发的变更、追加

· 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与责任承担

· 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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